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机制,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意见》(院党字〔2013〕20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办法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采取量化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的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
二、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和权重系数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身心素质四个方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品德素质分×15%+知识素质分×60%+能力素质分×10%+身心素质分×15%。
在整个测评中,总分和各项素质分均以满分100 分计。
(一)品德素质测评分
品德素质测评分满分100分,由综合评价、行为表现、加分项目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综合评价48分,行为表现40分,加分项目12 分。
1、综合评价分:采用六个指标进行测评,具体测评指标体系和内容见表1。评分标准:六个指标满分为48分,每项8分,分四个等级打分,优为8分、良为6分、中为4分、差为2 分。
(1)能够认真按基本内容去做,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可评为优秀(8分);
(2)能够努力按基本内容去做,表现较好或各方面进步较大者可评为良(6分);
(3)能够按基本内容去做,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但表现一般,可评为中(4分);
(4)有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表现不好者可评为差(2分)。
表1: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内容
班级测评小组学生成员根据每位同学的个人小结和现实表现,独立为每位同学打分,汇总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出平均值A1。班级辅导员和班主任给每位同学打分算出平均值A2。综合评价分=(A1+A2)/2
2、行为表现分:满分40分,最低0分。主要依据平时考核记录,从5 个方面进行测评,每项满分为 8 分。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政治学习的态度和表现,包括团组织活动和业余理论学习等情况(8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
(2)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态度和表现(8分)。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3)上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见习实习等)出勤情况(8分)。旷课每学时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因私请假每节扣0.2 分。
(4)参加劳动、打扫卫生情况(8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在平时宿舍卫生检查中,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宿舍,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2分,宿舍长每次扣3分;受到院部通报批评的宿舍,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宿舍长每次扣2 分。
(5)遵守公共道德和校规校纪情况(8分)。受到班委会、团支部批评的,每次扣1分;对于因违纪受到院部通报批评的扣2分,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扣3分;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警告扣5分,严重警告扣6分,记过扣7分,留校察看扣8 分。
3、加分项目:满分 12 分。主要针对受到各级各类表彰的学生进行奖励加分,加分不超过12 分。
(1)因舍己救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受到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加8分;受到市、校级表彰加5 分;受到院级表彰加 2 分。
(2)在精神文明创建等争先创优活动中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加分。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加6分;市、校级表彰加4分;院级表彰加2分。对受到表彰的集体(含“文明宿舍”)的成员,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每人加4分;市、校级表彰每人加3分;院级表彰每人加1 分。
(3)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的个人,受到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加6分,受到市、校级表彰加4分,院级表彰加2分。
(4)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个人,受到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加6分,受到市、校级表彰加4分,受到院级表彰加2 分。
(二)知识素质测评分
知识素质测评满分100 分。知识素质测评分=所学课程总成绩/所学课程总数。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体育课、重修课以及任选课成绩不计算在内。因故办理缓考的同学,其成绩按实际补考成绩计入。凡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成绩的课程,其折算标准为:优折算为90分,良折算为80分,中折算为70分,及格折算为60 分,不及格一律折算为 50 分。
(三)能力素质测评分
能力素质测评满分100分。每位学生的能力基础分为5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总分不超过100 分。
1、参加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院级一、二、三、优秀奖分别加6、4、3、2分,校级一、二、三、优秀奖分别加8、6、4、3分,代表学校参加市级、省部级、国家级比赛,在学校同级别奖项上分别加2分、4分、6分,按最高分数加。体育竞赛个人项目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只计前六名;集体项目只计前三名;集体奖项成员的认定,市级以上奖项由学校体育教研部认定,校级奖项由各院认定。
2、在校报、校广播站、校园网等被采用一篇稿子的(第一作者)加1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8分(需提供稿件被录用证明及原件)。在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媒体上发表新闻报道或其他稿件的分别加5、8、10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0分(需提供稿件被录用证明及原件)。
3、参加专业知识测试或竞赛,院级一、二、三、优秀奖分别加 9、7、5、3 分,校级一、二、三、优秀奖分别加10、8、6、4 分,参加市级、省部级、国家级比赛获奖,在学校同级别奖项基础上分别再加 3、5、10 分。
4、参加学校组织的挑战杯课外作品大赛或创业计划大赛活动加2分,院级一、二、三、优秀奖分别加10、8、6、4分,学校一、二、三、优秀奖分别加15、10、8、5分,省级一、二、三、优秀奖分别加20、16、12、8分。获国家级奖项在省级同级别奖项基础上再加10分。参与其他类似科技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5、科研论文在CN及以上刊物发表,第一作者加15分,第二作者加10分,第三作者加5分。
学年内相同项目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集体奖项的主持人按个人加分,其他成员降低一档次加分。集体奖项成员的认定:校级以上奖项由学校相关负责单位以原始报奖名单认定,校级奖项由各学院认定。集体奖的成员认定原则上不超过6 人。
(四)身心素质测评分
身心素质测评分满分100 分。其中身体素质 65 分,心理素质35 分。
1、身体素质分为年度体育总成绩(大一、大二学生体育课成绩的80%加上早操学年度出勤总次数(满勤100次)的20%)的65%,不开设体育课的学年度,身体素质分为《国家学生体育健康标准》测试成绩的6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身体素质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方可参与评优评先,我校身体素质折合标准分为52 分及以上。)
2、心理素质评价:①积极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正确认识自我,能及时发现成长中的各种困惑和问题;②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自我调节能力和求助意识,有效管理自己的情绪;③具有明确的职业生涯和人生规划, 并有为实现规划而努力的毅力和意志力;④具有健全的人格特征和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和谐的人际关系。由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每位同学的个人小结和现实表现,独立地给每位同学打分,汇总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出平均值。
3、为了彰显具有中医特色的身心锻炼方式,能熟练掌握太极拳、八段锦、五禽戏等健身方法,每项可在身心素质总分中加 3 分,加分后身心素质分最高不得超过 100 分。
(五)学生干部加分
1、学生干部加分的范围和标准。
(1)加分为1.0分的学生干部为: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
(2)加分为0.8分的学生干部为:校学生会副主席,其他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学院分团委(学生)副书记,学院学生会主席,学生党支部书记。
(3)加分为0.6分的学生干部为: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学生会部长,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部长,校级学生社团团支书、负责人,学院分团委(学生)委员,学院学生会副主席、部长,年级团总支书记,年级长,团支书、班长。
(4)加分为0.4分的学生干部为:校学生会副部长,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校级学生社团部长,学院学生会副部长、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委员,年级团总支副书记、委员,年级委员,团班委员。
(5)加分为0.3分的学生干部为:校学生会干事,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和校级学生社团干事,学院学生会干事、学生社团部长,寝室长,小组长。
2、学生干部加分的要求。
学生干部实施年终民主考核制度,优秀者加全分,合格者按80%加分,不合格者不予加分。担任多项职务者,以最高标准计,不重复加分。学生干部身份认定由同级主管部门认定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需担任相关职务半年以上者方可进行学生干部身份认定考核。
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方式和程序
(一)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级学生干部(2-3 名)和普通同学(班级人数的 8-10%)为成员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
(二)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收集每位同学的个人年度小结和原始材料,计算出全班测评结果后,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 个工作日。
(三)班级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签字报学院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汇总表由辅导员和学院管理。
(四)若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向班级、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由相关组织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9月底结束。
四、其它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入学生学年鉴定表,并作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应届毕业生、奖学金等各类评优、评奖和组织发展、推荐就业以及助学金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各学院可以依据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办法的框架和标准,制定体现本单位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积分办法。但各学院制定的学生综合测评积分办法必须报校学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学生参加学院、学校及以上级别的比赛、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得奖励者可以加分,没有获奖者不加分。参加活动获奖结果由主办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公示,相关学院、班级以文件、证书或者相关公示记录作为加分依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另外开据参加活动获奖证明等材料。
(四)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考查期限为每年9 月 1
日至次年8 月 31 日。
(五)本办法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